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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生物安全含義
實驗室生物安全是指為了避免微生物和醫學實驗室中在進行各種有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生物因子活動過程中,可能對人、環境和社會造成危害或潛在危害,而采取的防護措施(硬件)和管理措施(軟件),達到對人、環境和社會安全防護目的。
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人類對生物研究越來越深入以及人類面臨來自于各種已知或者未知微生物的挑戰,生物實驗室感染時有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成為了我們需要不斷面對的問題。
我國為了加強生物安全防護,在實驗室生物安全領域有很多專門的法律規定,主要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等。
其中《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屬于實驗室生物安全基礎型法律文件,于2004年11月由國務院頒布并開始實施,經過2016年及2018年兩次修訂,更加符合現代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現行條例主要包含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要求,實驗室的設計與管理,感染控制要求等,以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為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提供了有利的依據。
安全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要求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其中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可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建設須通過嚴格申報、評審,合格后頒發證書,需要在實驗室醒目位置貼上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證書有效期5年。
病原微生物分類
根據條例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其中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重點。在進行病原微生物采集、處理操作時需要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如選擇二級或者三級生物安全柜。
貝茵being推出的生物安全柜是II級生物安全柜中的A2型生物安全柜,也是市場上運用較多的一種。產品涵蓋四種規格,可滿足眾多客戶實驗需求。
